其他
最高法发布新《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解释》,明日施行!
权威来源:人民法院报 2021.4.14 第三版
转自:悄悄法律人
最高人民法院 |
关于修改《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决定 |
(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,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) |
法释〔2021〕8号 |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的决定》已于2021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。
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
根据审判实践需要,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,对《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5〕11号)作如下修改: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,《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5〕11号)第一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。人民法院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,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、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,依法定罪处罚。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。
最高人民法院 |
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|
(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,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的决定》修正,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) |
最后,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,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,没有经常点“赞”或“在看”的,会逐渐收不到推送!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,请将“法律经典”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“在看”和“点赞”,拜托了
►弟弟为遭遇交通事故的哥哥垫付各项费用近50万,要求返还系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?
►陈兴良 | 从江南小镇到北大77级,一名刑法学人的求学生涯